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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03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30
实施时间: 2022-6-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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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陈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青年职工住房压力的建议》(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相关流程还在研究中。我局会加强与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待具体方案出台后,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手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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