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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函[2026]37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7-17
实施时间: 2026-7-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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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人社厅发〔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职业技能证书(含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互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
  职业技能证书作为劳动者达到某项技能类职业(工种)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证明,在促进劳动者求职就业、保障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推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不同的职业技能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管理实施部门和评价标准规范不尽相同,导致部分技能人才在跨区域、跨行业就业时,所持的职业技能证书存在互通互认障碍。《通知》的出台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决策部署,推动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破除技能人才流动壁垒,促进技能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
  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其他部门可以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其考试流程。
  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可视同其技能水平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或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一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探索“一试多证”(即通过一次考试,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方式,联合开展技能评价。
  三、建立统筹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
  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对接机制,共同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和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证书查询链接所涉证书信息平台,为劳动者提供证书信息全国联网查验服务。
  四、形成合力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和政策知晓度,帮助劳动者进一步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大力营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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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6] 2026/1/9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 冀人社字[2026] 2026/4/16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 黔人社通[2026] 202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