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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20
实施时间: 2026-11-1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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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及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吉林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见附件),停止使用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也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8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的弊端日益凸显:信息传递滞后、开具流转效率低、印制仓储成本高,难以满足当下涉税业务高效便捷办理的需求。非印刷税收票证凭借其便捷、安全、环保、共享等优势,已成为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和提高纳税人办税的便捷性,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结合我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实际,自2026年11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停止使用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2.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也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3.《公告》附件同时发布了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相关附件: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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