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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14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渝国资函[2026]17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6-4-9
实施时间: 2026-4-9
法规类型: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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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红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市属参股控股国企与地方政府深化合作更好发展的建议》(第1314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重庆能源集团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綦江区涉煤资产作价入股重庆能源集团事项
  该事项不符合市政府与华润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精神,也不符合中央企业聚集主责主业发展要求。理由:第一,市政府与华润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明确,重庆方负责统筹相关区县承接解决重庆能源集团关停的市内涉煤资产。为贯彻落实战略合作协议精神,市国资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能源集团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涉煤有关遗留问题移交工作方案的批复》(渝府〔2021〕45号)有关要求,指导协调重庆能源集团开展了涉煤资产剥离移交,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资产。在綦江区等21个区县政府鼎力支持下,所有涉煤资产已完成剥离移交并由区县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管理,此项工作为我市成功引入华润集团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涉煤资产作价入股重庆能源集团不符合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方向。近日,市国资委致函重庆能源集团沟通綦江区拟利用涉煤资产作价入股问题,重庆能源集团作出回函并阐述了明确意见:在华润集团实际控制重庆能源集团后,企业的发展定位是综合能源服务商、清洁能源供应商,为此企业开展了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剥离非主责主业、非优势产业、非优质资产等,綦江区拟利用涉煤资产作价入股重庆能源集团事项不符合企业战略投资方向,不具备实施条件。
  二、关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綦江区补助事项
  该事项目前暂不具备解决条件。理由:第一,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已完成剥离移交,相关费用由对应责任主体承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等文件精神,市国资委指导协调市属国有企业于2019年全面完成“三供一业”、市政设施等管理服务职能剥离移交。剥离移交过程中,维修改造费用由移交企业承担,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已累计支付补助36.2亿元。移交后,“三供一业”已实现一户一表、按户收费模式,即相关费用由用户或业主承担,不会增加区县财政负担。同时,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也明确“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原则上按照现有状况进行移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逐年纳入年度预算保障,逐步改善设施现状。”第二,2026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向相关区县安排转移性支付。今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制定5970万元转移性支付安排,并经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向綦江区支付约200万元,当地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统筹安排。
  针对当地存在的实际困难,建议綦江区可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相关情况,区级相关部门也可向市级部门提前沟通次年预算支出安排,并按照《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酌情统筹考虑。
  三、关于定期协调重庆能源集团与綦江区遗留问题事项
  经与重庆能源集团沟通,企业涉煤资产和“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已全部完成移交,若后续涉及重庆能源集团与綦江区之间重大堵点问题或其他具体协调事项,按照法定职能职责由相关市级部门牵头协调,市国资委将配合处理。
  此答复函已经我委曾菁华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设场景进行评价。
  附件:办理及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附件
  办理及承诺事项列表

类别

序号

事项具体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经办处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办

理

事

项

1

无

     

2

       

3

       

承

诺

事

项

1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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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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