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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26]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8-13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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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确定,月均参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起,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含)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每招用1人补助1500元。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自治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以及取得应用范围较广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设备点检员、公共营养师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对于列入自治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10%。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每人每年可增加2次补贴申请次数,全年申请次数不能超过3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设备点检员、公共营养师需符合证岗相适情形。对于经营范围涉及多行业的企业,同时属于主营业务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报备相应的行业类别与业务范围对应的职业中类,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满足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对缴费已满36个月的企业职工发放的技能提升补贴次数,纳入全年补贴次数。
  四、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和资金用途,经确认领取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自主申请。对于企业违法失信情况,要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进行甄别,对政策执行期间恢复信用的,可解除惩戒措施,按规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扩岗补助继续实行“主动告知+自主申请”的经办模式,按月比对生成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推送至各经办机构审核。各地要强化主动服务,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加快审核发放,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持续开展高风险业务的预警处置,重点核查本地区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份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要完善内控制度,在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经办流程,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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