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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人社发[2026]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6-7-27
实施时间: 2026-7-27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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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按照2025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均参保人数比值计算。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参保单位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执行,国家对特殊行业企业划型另有规定的,可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可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可增加每人每年申请补贴2次,共计不超过3次。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各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并定期发布。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各市(区)可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更多证岗相适的情形,提升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市场就业需要和地区产业发展。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就证岗相适情形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提供优质经办供给。各市(区)要加强主动服务,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推送政策信息和资金用途,经确认领取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全额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扩岗补助经办模式按照202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进一步畅通“陕西社会保险”APP、“秦云就业”小程序和参保地经办窗口等线上线下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渠道,提供优质便捷的经办服务。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要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优先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扎实开展高风险业务的预警处置,重点核查本省份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份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完善内控制度,在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省社会保障局要优化风控规则,合理设置阈值,做好经办风险提示。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并加强与教育、财政、税务部门的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述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348〔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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