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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中共江苏省委社会工作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8-10
实施时间: 2026-8-1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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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党委社会工作部办公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6〕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服务。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33号)相关规定,人社部门结合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行动,主动与社会工作部门对接,推动做好社区工作者的参保缴费工作;社会工作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待遇享受。失业人员在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期间,按月领取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等于或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从领取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之月起停发失业金且不得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对于退出社区工作者、村干部身份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保障其失业保险待遇。
  三、业务协同。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组织、社会工作等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联合核查长效机制,动态掌握社区工作者和村干部任职、取酬、离任等信息。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及时停发、足额追回。
  四、宣传告知。各地人社部门要联合组织、社会工作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工作者、村干部的政策宣传工作,重点讲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和待遇停发的情形、担任社区工作者或村干部主动报告的义务、违规骗领待遇的相关责任等。
  五、经办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前应严格落实数据比对核查。比对发现存在社区工作者、村干部任职情形的,作暂停发放处理,并主动告知申领人暂停发放原因和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包括:按相关规定备案并对外公示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相关材料,亦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盖章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经核查,申领人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等综合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恢复待遇发放。后续对可依托数据共享直接核查薪酬收入信息的,同步精简办理材料。
  各地要提高思想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提升数据共享应用,健全内控管理机制,筑牢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线。抓实业务培训赋能,确保经办人员规范履职,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中共江苏省委社会工作部办公室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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