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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26]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26-8-3
实施时间: 2026-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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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起始价与出让底价的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外的矿种,要按照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对起始价进行评估,起始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属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809号)需确定底价规定类型的,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关于协议出让成交价的确定。协议出让《矿种目录》所列非油气矿种矿业权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收集拟出让区块国家出资勘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按照国家出资管理)形成的地质资料,组织专家对是否完成普查工作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相关意见留存备查。经专家论证属于已完成普查工作的区块,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成交价进行评估,评估值不包含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规范资金缴库与分成管理。违约金及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按规定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所对应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等相关资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征缴信息对账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推送项目名称、出让矿种、出让成交价和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应按时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与费源信息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年度等征收明细,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6年8月3日
相关附件: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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