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评估估价 > 土地估价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纲要[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估协发[2024]25号
发文部门: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发文时间: 2024-8-30
实施时间: 2024-8-30
法规类型: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及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
  为加强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继续教育、提高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土地估价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对《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进行修订,形成了《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纲要(修订)》,经第五届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纲要(修订)》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4年8月30日

相关附件:
《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天津市注册会计 2011/4/29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60岁以上执业注册会 豫会协[2026]21 2026/5/15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天津市专业技 津人社办发[201 2013/5/28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2013]14 2013/4/22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衢财会[2015]1号 2015/2/13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 冀会协[2015]18 2015/4/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鲁财会培[2011] 2011/5/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京财会[2023]81 2023/1/18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关 2025/10/31
关于201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 20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