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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5-29
实施时间: 2026-5-29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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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2号)规定,现就开展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范围及时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并及时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并免费提供给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科目由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一)公需科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执行,学习科目为“‘十五五’规划解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能力建设”“网络安全基础与防控”“人工智能技术应用”4个选题。
  (二)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执行,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并分别按照高级、中级和初级设置学习内容。高级主要适用于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高层次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级主要适用于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向上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形式
  (一)公需科目。会计人员可在有资质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下免费完成相应课程学习,并由继续教育基地通过“知识更新工程系统”进行学习数据上传。公需科目学习数据不再统一同步到“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确需登记的可自行在“全国平台”上传相关资料申请登记。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以及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统一在“全国平台”登记;参加网络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后台推送登记;参加面授培训及用人单位集中培训的,由培训组织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局申请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全国平台”在线申请登记。
  四、其他事宜
  (一)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前,必须先登录“全国平台”完成注册及信息采集,否则无法进行在线学习及学分登记。
  (二)在我省组织开展网络培训的机构名单已在四川会计服务网公布,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机构应当向属地财政部门报送资料,符合条件的准予组织实施培训。
  (三)用人单位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在“全国平台”开通单位法人用户账号,用于管理单位会计人员、提交继续教育资料、反馈会计准则意见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账号安全管理,实行专人保管,并定期更换密码、做好使用记录。
  (四)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并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国企组织的培训,按上述要求向财政厅会计处报送资料。财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培训的监督指导。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认真审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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