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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税费优惠政策合规风险提示-个人所得税篇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16
实施时间: 2026-7-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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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Part.1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1优惠内容
  自2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合规风险提示
  1.技术人员特指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或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2.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4.在备案期间,企业的高新证书到期未重新认定,不得继续享受,剩余未缴纳税款需要一次性缴回。
 
  Part.2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1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规风险提示
  1.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未进行发放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三年(36个月)内”的起算时点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2.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3.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得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Part.3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1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规风险提示
  1.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非在编人员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奖励的股权必须来源于本次对应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增的股份,不得使用企业原有股权。
 
  Part.4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1优惠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合规风险提示
  1.技术成果仅许可使用权,未完整转让所有权的行为,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被投资方为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个人转让递延纳税的股票(权)时,扣缴义务人需按照规定扣缴相关的税款。
  4.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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