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7-14
实施时间: 2026-7-14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10月31日,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按属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级用人单位的认定,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二、保障金实行属地征缴,按规定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保障金作为市、区(市)级收入管理,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级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属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缴入相应区(市)级国库。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征收的保障金,按照征收总额的5%纳入省级收入统筹使用。
  三、2026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自2026年8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延长<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青财规〔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7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2017/5/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4/8/6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广州市用人 2017/9/4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残 2011/3/2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残疾人联合 2026/1/1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 2024/5/31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2026/2/25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度残疾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3/6/19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残 2013/4/7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浙人社发[2020]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