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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6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7
实施时间: 2025-3-7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水资源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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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水利厅:
  蓝如水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福建海岛地区饮用水供需矛盾推动海岛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第1863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支持饮水供水工程的税费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海岛供水项目, 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一是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可按12%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享受水资源税优惠,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适用税额。
  三是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 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纳税人符合条件的, 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如: 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小微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我局无权出台鼓励企业参与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推行税费优惠免申即享, 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的惠企政策, 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的有关涉税建议。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8709824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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