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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9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10
实施时间: 2025-3-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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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珊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福建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建议》 (第1092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简化登记程序方面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伙人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税(费)种重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等事项,因此转型前需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二、关于税收支持政策方面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惠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型升级的税费优惠政策。 2024年10月, 我局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个转企”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市监规〔2024〕6号),其中绝大部分的税费优惠政策,同等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 主要包括:
  一是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 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 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 免征契税。
  三是转型后企业购进的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我局无权给予转型企业一定期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推行税费优惠免申即享, 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的惠企政策, 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的有关涉税建议。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8709824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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