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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账簿、凭证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15
实施时间: 2026-6-15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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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7月15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电子邮件:466632451@qq.com
  2. 邮寄信件: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邮编130022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吉林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见附件),停止使用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也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_关于调整_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_和_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__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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