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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23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16
实施时间: 2026-6-16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5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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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金融机构持有抵债资产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中第四条(以下简称“公告第四条”)规定:“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向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公告第四条具体是指条例授权各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困难减免条件,可根据我省困难减免相关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如不符合困难减免条件,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政策适用管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处置实际情况与政策诉求。
  衷心感谢王恒代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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