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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9]5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11-29
实施时间: 2019-11-29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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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舟山市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围绕“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公正监管和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总体上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放宽许可准入,坚持公正监管、严格监管。明确实施统一、简明易行的行业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监督抽查和信用监管。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经省政府批准,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下放至舟山市级财政部门,委托舟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自贸试验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审批,并实行告知承诺。
  (二)已由舟山市及所属县(区)财政局审批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三)本着先行先试、逐步推进的原则,省财政厅将进一步总结上述审批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经验,并适时在全省推广。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请舟山市财政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舟山市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4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2.舟山市及所属县(区)财政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__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4)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舟山市及所属县(区)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4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不再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和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实行承诺公示制度。许可实施机关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证后监督检查。规范和加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个月内对新领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全覆盖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并统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必要时,对于代理记账机构可进行执业质量抽查,加大检查力度。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要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或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要责令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书。如发现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舟山市及所属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财政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在自贸试验区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新政策新业务的学习。告知承诺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也是首次委托下放,要认真学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熟悉业务流程,确保“接得住”“接得好”。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四)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通过政策解读和媒体宣传,向社会公布财政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让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便利。
  (五)舟山市财政局要认真总结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为下一步在全省推广打好基础。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大对舟山市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会计处联系。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3.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八条。
  二、法定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5.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须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舟山市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舟山市财政局按照《舟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舟山市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4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舟山市财政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舟山市财政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舟山市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会计师事务所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会计师事务所就申请设立分所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承诺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
  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__________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舟山市、县(区)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舟山市、县(区)财政局按照《舟山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舟山市、县(区)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4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舟山市、县(区)财政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舟山市、县(区)财政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舟山市、县(区)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中介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4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中介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中介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附: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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