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国函[2008]92号文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08]2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部门转移支付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收到边贸专项转移支付时确认补助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
    贷:补助收入
  将转移支付拨付企业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其他支出—其他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企业收到财政部门补助资金会计处理
  (一)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即在收到专项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考虑到企业会计准则将逐步全面推开,对于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仍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专员办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监管暂行办 财预[2016]136号 2016/10/9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18号 2019/3/2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 青政办[2005]93 2005/6/2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浙财预[2012]27 2012/11/12
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 财预[2018]29号 2018/3/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 鲁政发[2015]18 2015/8/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 内政办发[2016] 2016/10/15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 湘财预[2006]17 2007/1/1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 财资环[2021]91 2021/8/23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 财预[2017]126号 201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