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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国函[2008]92号文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08]2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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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部门转移支付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收到边贸专项转移支付时确认补助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
    贷:补助收入
  将转移支付拨付企业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其他支出—其他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企业收到财政部门补助资金会计处理
  (一)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即在收到专项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考虑到企业会计准则将逐步全面推开,对于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仍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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