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国函[2008]92号文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08]2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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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部门转移支付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收到边贸专项转移支付时确认补助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
    贷:补助收入
  将转移支付拨付企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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