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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1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18
实施时间: 2022-5-1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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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应洪巨代表提出的第154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局“五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的建议,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第二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第四条“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第五条“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第四条第一款,“切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我局将积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积极配合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已与应洪巨代表联络沟通,解释了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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