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5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1]28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30
实施时间: 2021-6-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杨喜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财政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及自治区税务局未经授权均不得制定优惠政策。
  二、去产能和调结构优惠政策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其中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目前,我区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发布后,自治区财政厅向其发送了《关于紧急商请认定公布去产能和调结构有关企业名单的函》(内财税函〔2018〕989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先后向财政厅和我局提供了两批企业名单(涉及钢铁、煤炭和水泥熟料行业)。截至目前,我局再未收到其他行业企业名单。此外,《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并未授权各地制定实施细则。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 内地税字[2005] 2005/1/2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榕税公告[2018] 2018/7/5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章丘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 济政字[2019]12 0001/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辽财预[2007]16 2007/3/13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 丽地税政[2007] 2007/11/1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粤地税发[2004] 2004/6/18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我省 甘财税[2025]14 2025/8/22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台政办发[2025] 2026/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等27户 冀地税函[2004] 2004/2/5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