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5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1]28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30
实施时间: 2021-6-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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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杨喜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财政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及自治区税务局未经授权均不得制定优惠政策。
  二、去产能和调结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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