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19]2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6-11
实施时间: 2019-6-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朱学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协理员”是在乡镇(街道)、社区协助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上,税务部门与“协理员”无领导、支配、管理关系。
  在推广多元化缴费方式方面,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依托“互联网+税务”平台,已陆续推出手机缴费、云POS机缴费、自助终端机缴费、微信、支付宝缴费等一系列便民缴费服务方式,切实提高了征缴效率。下一步,将继续发挥税务系统已有的征管资源优势和专业技能优势,努力提高征缴服务水平,更大限度地方便缴费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 银保监发[2018] 2018/6/2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市政发[2014]38 2014/1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3] 2023/7/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4/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 沪府发[2015]29 2014/10/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7/12/15
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蚌政办[1999]24 1999/4/1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 2022/4/15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 杭政函[2013]10 2013/8/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鲁人社发[2015] 20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