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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8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4-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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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何桂梅、齐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区农产品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凭证要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微调新的农产品行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为适应农产品收购等特定经济业务的需要,又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时,税务总局规定的实际操作办法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成本费用。
  企业自行收购或者委托农业经纪人收购农产品的过程中,企业收购业务承办人员及经纪人了解农牧民的身份信息、所销售农产品明细信息是基本的职责和义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信息如实填列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如农业经纪人违背基本的代理职责,导致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列了虚假身份信息,直接违反了国家发票管理和相关税收法规,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和税收风险。
  按照最新执行口径,为减轻纳税人的操作负担,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备注栏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填写,填写内容无强制要求。为便于事后监管,纳税人应当按日逐笔登记收购清单,列明销售人姓名、身份证号、低保户编码(非低保户无需填写)、农业生产者土地承包证号(如果没有可不填写)、收购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货款支付方式、个人收款银行账号、农产品运输工具车种及车号等信息,收购清单与收购发票相匹配,同时,应当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原始凭证留存备查,包括但不限于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收购金额超过一万的需提供转账支付凭证)、销售人收款凭据、销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关于加大在农村的税法宣传的建议
  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有关政策和税法基本理念在农村地区和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普及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农业生产者顾虑,督促收购企业合法经营。
  三、关于加大虚假承诺企业惩处力度
  我局有关部门将持续监控农产品收购企业购销业务,如有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等行为,我局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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