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8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4-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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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何桂梅、齐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区农产品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凭证要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微调新的农产品行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为适应农产品收购等特定经济业务的需要,又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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