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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9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13
实施时间: 2024-8-1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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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姜飞月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内蒙古土地二级市场对策及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土地二级市场的税收政策”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建议
  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实现差异化征收。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梅  红
  承办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处
  承 办 人:杨  慧
  电    话:0471-5909459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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