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9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13
实施时间: 2024-8-1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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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姜飞月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内蒙古土地二级市场对策及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土地二级市场的税收政策”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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