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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0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23
实施时间: 2024-8-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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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郭建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溯源管理体系促进二手工程机械设备流通及出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采取三方协同机制,建立二手机械设备备案机制;拟采取税务机关、协会、使用单位三方探讨,探索在协会完成工程机械设备溯源的基础上,出具工程机械设备备案证明,解决历史遗留的票据缺失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二手工程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三方协同建立二手机械设备备案机制暂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目前,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部分行业通过“反向开票”的方式解决税前扣除的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推动解决二手工程机械设备流通行业票据缺失问题。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长在
  承办部门:企业所得税处
  承 办 人:赵  晨
  电    话:0471-5909898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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