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0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23
实施时间: 2024-8-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郭建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溯源管理体系促进二手工程机械设备流通及出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采取三方协同机制,建立二手机械设备备案机制;拟采取税务机关、协会、使用单位三方探讨,探索在协会完成工程机械设备溯源的基础上,出具工程机械设备备案证明,解决历史遗留的票据缺失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