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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11
实施时间: 2024-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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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郭建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政策性成本以助推制造业企业升级壮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税率,减轻制造业企业税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降低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税率。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允许将贷款利息用于进项抵扣”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发生借款业务的时候,借款支出中的利息、利息性质收入以及和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手续费等费用都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自治区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将贷款利息纳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三、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强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升级能力”建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需由法律确定,自治区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降低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 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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