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11
实施时间: 2024-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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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郭建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政策性成本以助推制造业企业升级壮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税率,减轻制造业企业税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降低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税率。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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