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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1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6]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18
实施时间: 2026-4-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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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国栋代表提出的《关于细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监管办法的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应按照‘哪里错补哪里’的原则,仅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的优惠税款及滞纳金,合规年度优惠政策继续适用”建议
  该建议在现行政策规定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税务机关追缴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相应的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但并不影响其符合认定条件的年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由自治区科技厅、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研发活动界定的负面清单,明确常规性技术升级、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重复研发等不属于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形,并附典型判定案例”建议
  该建议在现行政策规定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从政策概述、研发活动界定、研发项目管理、费用核算要求、后续管理方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并附有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企业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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