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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98号建议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13
实施时间: 2026-4-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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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财政厅:
  由贵厅主办、我局协办的省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98号《关于优化政府采购预付款支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省税务局办理意见如下:
  代表建议中涉及税务部门工作职责的内容是建立“先付款、后开票”机制,为企业高效注入启动资金,从根本上破解“无款→无票”的循环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确认营业收入时间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证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的当日)。因此,发票开具时间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及实际销售款项收取、购销双方书面合同签订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先付款、后开票”还是“先开票、后付款”不宜作统一规定。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发票开具辅导和服务工作,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规范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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