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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外管[2019]1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9-9
实施时间: 2019-9-9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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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外汇局各县(市)支局、各市级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浙江等地区扩大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范围的批复》(汇复〔2019〕28号),我分局决定在宁波市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全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宁波辖内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三、经办银行和试点企业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要求办理试点业务,并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附件2)规定,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对企业存在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停办相关业务并向我分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外管〔2018〕14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人:方锡林  联系电话:87058251。
  附件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19年9月9日

相关附件: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pdf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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