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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9
实施时间: 2026-6-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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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张大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绿色制造”税收引导政策助推青岛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如,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此外,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制造企业还可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我局认真落实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强政策宣辅和精准推送,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助力我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您提出的对符合绿色制造标准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对参与本市新能源建设的本地企业实施所得税减免、建立“绿色制造税收优惠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三条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我局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对我市新能源产业的政策宣辅,在继续落实好现行各项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税收政策评估,并向国家相关部门建言献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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