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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受教育地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1-9
实施时间: 2026-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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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甲为中国国籍,女儿7岁,为外国国籍,在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所以,本案例中纳税人的女儿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无论接受境内还是境外学历教育,都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应当注意,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另外,在扣除方式上,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结论
  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人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即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且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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