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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2
实施时间: 2026-6-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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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甲公司2025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以下与业务招待相关的支出:
  1.当年为拓展客户发生的餐饮费3万元、赠送客户的定制礼品支出2万元;
  2.组织员工团建聚餐支出5万元;
  3.向客户支付的业务回扣支出1万元;
  4.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4万元;
  这些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问题分析
  (一)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
  业务招待费限于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对接外部客户及合作方发生的合理支出,核心用于业务洽谈、客户维护等经营相关活动。而与经营无关、内部员工福利、不合法支出、无合规凭证支出,不属于业务招待费,不得按业务招待费扣除或不得税前扣除。
  结合甲企业情况:
  可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为拓展客户发生的餐饮费3万元、赠送客户定制礼品支出2万元、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支出4万元,合计9万元,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
  员工团建聚餐支出5万元属于职工福利范畴,不计入业务招待费,应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向客户支付的业务回扣1万元属于不合法、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违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经营期业务招待费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收入5‰限额计算:1000×5‰=5万元
  正常经营期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2=5万元
  按发生额60%计算:5×60%=3万元
  按照两者孰低原则,因此正常经营期可扣除3万元。
  (三)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扣除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结合甲企业情况,筹办期业务招待费4万元,可扣除金额:4×60%=2.4万元。
  四、结论
  甲企业在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扣除,不与收入挂钩,经营期发生的合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遵循“发生额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5‰”限额扣除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员工团建、内部聚餐等不得计入业务招待费;严禁将回扣、礼金、个人消费等不合规、无关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依法合规申报、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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