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文文号: 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18
实施时间: 2015-11-1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综合参考我国诉讼法和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特此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福州市地税系统政府信 2012/8/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地税系统政务[政府信 皖地税函[2012] 2012/5/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 青地税办函[201 2015/11/27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 国办公开办函[2 2016/1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鄂国税发[2008] 2008/4/26
关于印发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通 建办厅函[2017] 2017/3/27
深圳市财政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4/12/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依 京地税办[2013] 2013/1/1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税务 内税发[2020]23 2020/3/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 辽政办发[2013] 201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