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反倾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26-6-4
实施时间: 2026-6-5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26年4月17日和4月22日,商务部分别收到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和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适用税率
  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0% ,(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2024年6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2号公告,决定由可隆ENP株式会社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目前,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0%,可隆ENP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
  二、调查程序
  2026年4月17日,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被母公司以吸收分立形式重组,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已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请求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有关吸收分立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2026年4月22日,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可隆ENP株式会社已被母公司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吸收合并。可隆工业株式会社请求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同时提交了有关合并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6年6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7/23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12/29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1/27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2/11
关于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终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8/22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10/21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5/30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8/22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进口腈纶反倾销调查初步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4/2
关于实施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