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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妥善解决其涉税问题的建议》[第1450464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辽税函[2026]1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13
实施时间: 2026-5-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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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方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妥善解决其涉税问题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关注。我局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数据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明确了破产程序中税费申报、保全解除、发票开具和税务注销等核心事项的操作规范,对于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您在建议中提出,“尽快由省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省级规范性文件,在文件中明确破产企业减免范围与期间,即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且不设‘资产闲置’等额外限制,确保所有破产企业都能享受优惠”。24号公告对企业在破产程序期间如何履行法定涉税义务、因处置债务人财产以及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即第四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主张权利。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征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季缴纳。综上,企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您在建议中提出,“涉及需要开具发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批开票,着力破解执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2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所以,企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管理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破产程序税费征管协同联动,强化政策落实与服务保障,确保破产程序税费征管工作规范化运行,助力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联 系 人:刘磊
  联系电话:024-81180128
  办理结果:A1
  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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