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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深化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第1304058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12
实施时间: 2026-5-12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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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姜昱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更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围绕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的建议立足行业发展实际,聚焦企业税负痛点,为我局精准把握行业涉税诉求、推动相关政策优化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局结合职责职能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提案中涉及的具体意见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法律含义是一般计税是常态,简易是例外。《增值税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回归增值税环环抵扣、税收中性的本质,清理营改增过渡政策,堵塞漏洞,促进税收法定与税制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法定税费,以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主税同步征收。其立法初衷主要是筹集城镇建设、教育事业发展资金,保障地方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投入。虽然,比较有针对性的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已于2023年底到期,但目前仍然有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比如,符合条件的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简易计税;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政策。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为核心目的,通过对不同区位、不同配套条件的土地实行差别化税额,体现占用优质公共资源多、税负相应较高的公平原则,同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现行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三、房产税、印花税方面
  我国房产税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自用房产按1.2%税率、减除30%原值后从价计征,出租房产按12%税率从租计征。该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我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与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一致,不存在生产性服务业税率偏高的问题。印花税对各类应税凭证统一依法征税,是税收法定与公平税负的内在要求,有利于避免因选择性征税形成政策漏洞、征管盲区与市场竞争不公。因此,对应税凭证实行普遍征收、法定管理,符合税种定位与税制运行逻辑,不宜突破现行法定征收框架。而且符合条件的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享受现行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比如,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出租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等政策。
  四、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方面
  符合条件的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还可享受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比如,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0万元,从业人数小于等于300人,资产总额小于等于500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实际税负为5%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制定管理权限,税收优惠政策属于中央专属管理事项,除经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辽宁省税务局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汇报反馈,争取推动出台或优化相关政策。同时,我局将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简化办税缴费流程,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切实降低生产性服务行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建言献策,恳请您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助力持续改进提升。
  联系人:盛中源
  联系电话:024-81180071
  办理结果:A1
  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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