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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创新农村季节性临时用工社会保障与税收服务机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与农民稳定增收的建议》 [第1450190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辽税函[2026]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27
实施时间: 2026-3-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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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李晓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农村季节性临时用工社会保障与税收服务机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与农民稳定增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解决“保险覆盖难”与“税务处理难”,要厘清三方面问题:
  一、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是统一的。用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请义务,是保障用工方税前合法扣除、劳动者准确归集收入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各自利益保障的基础。
  二、季节性用工属全日制用工范畴,劳动者在季节性务工期间取得的所得属工资薪金性质,用工方应逐月按人归集劳动报酬情况,次月申报,劳动者享受年度减除额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
  三、季节性务工人员已纳入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可以作为分散务工伤害风险的备选工具。
  联系人:张恒强
  联系电话:81180117
  办理结果:A1
  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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