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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核定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自然资函[202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25-1-21
实施时间: 2025-1-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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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以下简称部173号文)要求,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四川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现予以印发。同时,将部17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保障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改革顺畅有序,充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的矿业权人,申报缴纳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2月15日前,将所有需要申报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费源信息接收核验和缴费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推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工作平稳有序。
  附件:
  1.四川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2.四川省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1.四川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docx    
2.四川省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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