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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民社字[2001]1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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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民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全省民间组织(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民间组织公益性事业的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制办理税务登记
  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30日内,必须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民间组织取得的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
  1. 免征所得税的收入
  下列收入免征所得税: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
  重要提示:民间组织凡有免征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未出具证明材料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2. 免征所得税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民间组织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3. 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民间组织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暂免征所得税的涉农服务收入
  民间组织为农村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5. 从事第三产业的减免税优惠
  民间组织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核算要求
  民间组织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
  民间组织对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凡不能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缴所得税额。
  四、加强部门协作与监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同民政部门的配合,加强民间组织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大对民间组织活动的监管力度,组织民间组织学习税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扶持民间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发展第三产业,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五、执行日期与问题反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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