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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2025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26-2-10
实施时间: 2026-2-1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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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全省慈善组织2025年度年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应当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二)各地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进行比对、核查,确认无误后,慈善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并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三)各地民政部门对各组织提交的报告进行形式审核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各地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情况。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六)各地民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参加年报的情况。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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