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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汇发[2026]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4-23
实施时间: 2026-4-23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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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决定在全辖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6年4月23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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