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6年4月热点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12
实施时间: 2026-5-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 个人所得税
  1. 月初提交退税申请,系统一直显示“税务审核中”如何处理?

  您好,个税汇算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
  2. 如何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您好,您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您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或(WEB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由投资人或业主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个人所得税APP申报。具体路径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客户端后,点击顶部“经营所得”按钮进入申报模块,选择页面左侧“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自然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选择对应的单位,依次点击【经营所得】-【年度汇缴申报】。
  三、业主或投资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个人所得税APP】自行申报:
  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跳转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相关报送。
  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办税】-【经营所得申报】进入申报界面,点击【经营所得(C表)】办理多处取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总申报。
  四、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行申报:
  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跳转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我要办税】按钮进入【税费申报】界面,点击【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其他经营所得(A表)】进行预缴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点击【办&查】-【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包含取得反向开票收入)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3. 取得劳务报酬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计税应区分预扣预缴环节与汇算清缴环节:
  一、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的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网页端)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二、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人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进行汇算。

  二、 征收管理
  4. 电子税务局无法登录该如何处理?(河南)

  您好,登录新电子税局出现系统卡顿或浏览器登录超时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排查原因:
  一、检查网络连接和浏览器设置
  (一)环境检测
  请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首页,点击【环境检测】图标,完成本地计算机和网络环境监测,并按照页面展示下方的温馨提示内容安装或配置浏览器。
  温馨提示内容如下:
  推荐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91及以上版本)、Firefox浏览器(83及以上版本)、Safari浏览器(14.1及以上版本),Edge浏览器(91及以上版本)、360浏览器(91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10及以上版本)。
  (二)检查是否有软件拦截,需要选择始终允许或者允许弹出。
  (三)系统卡顿,可以尝试重新登录、清理浏览器缓存。
  二、排除系统升级原因
  关注河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中的系统升级维护通知,期间无法办理相关业务,请合理安排好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间。
  三、检查账号与密码
  确认输入的用户名与密码正确,注意区分大小写及特殊字符。
  若当日累计输错密码超过5次的,会导致账号锁定。建议您直接点击【忘记密码】,修改密码后重新登录或等待次日零时自动解锁。
  四、建议错峰办税
  电子税务局为24小时服务,每月10-15日为业务高峰期,每天上午9点至11点、下午3点至5点为业务高峰时段,建议您提前预约、错峰办理相关业务,避开拥堵时间段。
  如上述问题仍未解决,建议联系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
  5. 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您好,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期限起、注册地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纳税人信息。
  生产经营地信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总分机构、从业人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无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所需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如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变更,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菜单,操作步骤如下:
  一、当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登记信息,并在身份信息确认界面上方提示:“如无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直接点击确定,如有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点击新增添加变更事项!”,点击【确定】;
  (二)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并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非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
  (二)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后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6. 如何认定和解除非正常户?
  您好,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纳税人状态可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公众服务】-【纳税人状态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纳税人状态。
  7. 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您好,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您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经办人及联系人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依次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个人用户密码,点击【登录】。
  二、系统跳转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界面后,选择相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点击【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功能菜单进入功能,跳转查询预缴税款信息界面,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
  五、下拉选择跨区域涉税项目管理编号,系统自动带出关联的“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实际合同金额”、“实际经营期起”及“实际经营期止”,跳转至查询预缴税款信息界面,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勾选对应预缴税款信息,点击【确认】。
  八、系统跳转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采集页面,预缴税款信息自动带出到跨区域经营情况活动栏。如需补充预缴税款信息,点击【增行】,填写征收项目、已预缴税款金额等相应数据。如需删除预缴税款信息,勾选相应数据点击【删行】。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8.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电子税务局开具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
  (二)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选择查询方式、选择日期起止,选填其他条件,点击【查询】,勾选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
  (四)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点击【完税证明下载(PDF格式)】,下载税收完税证明;可点击【完税证明打印】,打印税收完税证明。可点击【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五)如需补打税收完税证明,具体流程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入功能模块,在查询条件栏次录入需要查询完税证明的各项要素,在“是否补打”栏次选择“是”,即可查询以前已打印过的完税证明,选择需要补打的相应完税证明进行预览和开具,开具成功后,可选择PDF格式的完税证明下载或直接打印。
  二、电子税务局APP开具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首页【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办&查】-【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
  (二)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按需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
  (四)系统查询出可开具的完税信息。勾选需要开具的完税信息,点击【开具】。
  (五)跳转至开具成功页面,可选择点击【下载】或点击【返回首页】。
  9. 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您好,办理税务注销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以免于到税务部门开具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路径:进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页面后,点击右上方【公众服务】-【清税申报(未办税户申请清税证明)】功能菜单进行申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电子税务局路径:
  (一)企业所得税清税报备
  有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纳税人,在清税申报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功能菜单进行办理。
  (二)清税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进入页面办理;也可以通过消息提醒提供的链接跳转进入;或者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查找后进入功能页面办理。选择注销原因后点击【预检】,根据提示办理注销。

  三、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10. 在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合同编号和往年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您好,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允许首次且独立的一套住房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APP增加了系统校验功能,自2019年至今,若某一年度与其他年度的贷款编号不一致,系统就会自动提示出错。
  当个税APP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时,您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我要查询】-【填报记录】中检查从2019年度至2024年度所填报的所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修改并确认合同编号
  确保所有采集年度的相同贷款合同类型的合同编号保持一致。仔细核对信息,认真检查所填内容,确认是否因粗心导致编号输入有误。比如是否有数字颠倒、遗漏、错别字或空格、下划线、文字、字符等格式错误。
  若发现错误,及时在相应位置进行修改,确保编号准确无误。修改后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二、作废错误填报记录
  单年度错误:若只是某一年度的合同编号填写错误,而其他年度均正确,可在错误的年度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直接修改该年度的错误编号;也可以作废该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然后重新填报。
  多年度错误:如果两个(含)以上年度的合同编号都填写错误,需作废所有错误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再重新填报。
  三、核实是否重复采集
  核实所有年度是否存在重复采集,如存在相同扣除记录则作废其中一条保留一条即可;若采集了多套房子,需作废其中一套,若之前享受扣除过,则作废之后需要通过【办&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更正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可能涉及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四、核实并选择扣除方式
  核实是否满足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条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对于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需要先修改2025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然后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在“一键确认”时,可不在“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修改,在信息确认到2026年度后,再修改2026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贷款信息。
  六、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如何重置?
  您好,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
  一、若扣缴单位未忘记申报密码,扣缴单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左侧菜单【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申报安全设置】,点击“修改密码”,依次输入“原申报密码”、“新申报密码”以及“确认新申报密码“后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申报密码的修改。
  二、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以下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
  (一)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下方【我的】-【企业办税权限】,选择需要重置申报密码的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填写并完成密码重置;
  (二)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依次点击【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在该详情页中填写并确认新密码,点击“获取验证码”,填写收到的短信验证码,保存后即完成密码重置;
  (三)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密码重置。您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进行处理,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重置。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
  注意事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全员全额申报时,其申报密码需联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获取或者重置。
  12. 退税审核被驳回如何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您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填写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可参考以下途径修改或作废:
  一、自行修改或作废
  (一)个人所得税APP
  1.若您是在年末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环节时修改: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依据提示,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如不再申请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
  2.若您是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后修改: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查询年度】-选中需要更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或者作废。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模块,选择扣除年度,查看需要更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或者作废。
  温馨提醒:自行更新后需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扣缴义务人修改或作废
  (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在显示的列表中找到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员工,勾选该员工的记录,点击列表上方的【删除】按钮。
  (二)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点击【单位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或者作废。
  三、办税服务厅修改或作废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修改或作废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申报方式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需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


  四、 发票管理
  13. 发生销售折让、折扣行为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您好,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或【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菜单,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
  您好,办理了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后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若您已经办理过发票用票需求申请,也可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一、申请发票用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
  二、进入【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界面后。若您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已进行预填,可点击【新增】或【删除】,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如果您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系统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若您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
  三、您勾选新增或修改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点击【下一步】,系统跳转预览提交页面。
  四、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也可点【上一步】修改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信息。
  五、提交后跳转到反馈界面,纳税人可点击页面下方的【去查看】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满足自动审核条件的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新电子税局自动办结。
  当您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触发人工审核。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结。
  15.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红冲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开具的发票吗?(河南)
  您好,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红冲小规模时候开具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咨询回复 苏地税函[2010] 2010/2/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北京地税热线工作暂行 京地税纳[2002] 2002/8/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 2026/1/9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2月 2024/3/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 2025/11/14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9月 2025/10/2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其他税费类[2024年10月热点问题 2024/12/5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出口退税热点问题[2025年4月] 2025/5/1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近期热点问题解答 2014/1/15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热点问题[2025年7 202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