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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代拟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5-6
实施时间: 2026-5-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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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完善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特殊群体税收负担,促进纳税人合法合规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了《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代拟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794424616@qq.com
  2.信函方式请发送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1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代拟稿)》”字样,邮编:750001。
  附件: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代拟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5月6日
 
  附件:
  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代拟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80%,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上限为10000元。
  (一)减征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士遗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二)减征范围及标准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10000元的,按实际计算金额减征;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10000元的,减征限额为10000元。
  (三)减征规则
  1.同一纳税人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应当选择一个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得重复享受,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同一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减征顺序,先在一个项目减征,余额可以在另一个项目继续减征。
  3.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在预扣预缴环节减征,年度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政策不一致的,按汇算清缴地政策执行。
  4.临时经营代开发票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本通知所称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四、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在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时,如实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预扣预缴时办理减征手续,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据实申报清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做好政策落实和风险管控。
  六、本通知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4]97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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