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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427-20260430]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7
实施时间: 2026-5-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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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多缴税款,是否可以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问: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填报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4.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第4、5、6行次填报不了,但是第3行人员人工费用(4+5+6)可以填写,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中有三个选项:“2015版”、“2021版”、“自行设计”。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
  5.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在第22行的明细行次选择并填报对应的免税收入优惠事项名称和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在第22行的明细行次选择并填报对应的免税收入优惠事项名称和金额,同时还需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详细列示投资明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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