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6-4-29
实施时间: 2026-4-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问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问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有哪些?
 
  (一)正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加强工伤 赣劳社医[2007] 2007/4/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16/1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06/6/7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 号 2018/6/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 粤价函[2011]99 0001/1/1
关于印发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 国卫医急函[202 2025/5/13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青价费[2016]16 0001/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优惠政策请 陕地税函[2003] 2003/12/24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 2018/8/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 渝国税发[2001] 2001/8/1